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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宣传,把渔船检验管理工作摆上日程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渔船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增强全社会关心支持渔船检验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汇报渔船安全状况及渔船检验管理工作,反映问题和困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订加强渔船检验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着力解决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探索解决影响检验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办法。

  三、重点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责任是做好渔船检验工作的有效措施,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坚决抓好工作责任制和主体责任制的落实。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渔船检验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要加大对验船师检验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验船师检验受理、现场检验、证书签发等各个检验环节的工作要有追溯性;对不符合检验要求或未配备有效安全设备的渔船,要坚决采取限期整改、加强检验等有力措施,要将检验不合格渔船及时通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坚决杜绝因渔船检验不合格导致安全事故的现象发生。同时,各地要强化对老旧渔业船舶的跟踪管理,严把达到限制使用船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质量关,鼓励、督促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同时,要切实强化和落实船东作为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船东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船舶修理、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负责。

  四、严格依法实施检验,着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

  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现有内陆渔船检验技术法规的要求,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检验办法,创新内陆渔船检验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内陆渔船检验质量。同时,还应对验船师提出明确要求,使其做到严格依法实施检验,严把船舶检验质量关,检验过程中要重点落实船舶安全设备配备工作,尤其要对大江、大河、水库、湍急水域作业渔船和夜航渔船的救生设备、航行信号灯的配备情况重点把关,切实做好船舶检验工作,对检验不合格的渔业船舶,一律不得签发检验证书。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结合日常检验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不断查找渔船质量安全的各种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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