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符合规定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应持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有效进口证明及海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办理海关手续。免税进口藏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第七条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免税进口的藏品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
博物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藏品登记备案制度。免税进口藏品入境30个工作日内须记入藏品总账--进口藏品子帐,列入本单位内部年度审计必审科目。同时按规定格式(见附表)报送主管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海关。
第八条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免税进口的藏品应永久收藏,并仅用于非营利性展示和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出租。
第九条 免税进口藏品如需在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之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拨、交换、借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同时报送主管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海关。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将免税进口藏品转让、抵押、质押或出租的,由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免税进口藏品备案表
收藏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藏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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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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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品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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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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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国别(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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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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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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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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