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共同做好
预算法修改的相关工作,配合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做好
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等单行税法、资产评估法等立法项目起草、修订工作。
2、按照200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和财政部立法计划的要求,认真做好
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彩票管理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暂行条例、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
3、按照2009年财政部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做好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金融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的有关立法项目的起草、制定工作。
4、积极参与
国家赔偿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住房保障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等立法项目相关立法工作。
(三)强化财政执法监督
按照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本着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财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体开展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