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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工作的通知


  (三)整治禁用渔具

  我部将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继续在东海区开展整治电脉冲作业专项行动,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严厉查处使用电脉冲作业行为。黄渤海区、南海区要结合本海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整治禁用渔具的重点,查处使用禁用渔具作业行为。

  (四)中外渔业联合执法和北太平洋公海渔政巡航

  根据双边协定或纪要,开展中韩、中越、中美执法交流合作和中外联合渔业执法行动,其中:中韩互换执法人员上船执法交流1航次,中越北部湾联合执法检查2航次,北太平洋公海渔政巡航2航次。有关涉外渔业联合执法的具体航次和时间安排,按与外方协商的结果执行。

  (五)其他海域的监管

  重点加强渤海海域、鸭绿江口附近海域、长江口渔场、台浅渔场、闽南渔场、珠江口渔场和西南中沙海域监管,查处非法捕捞,防止我国渔船越界捕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继续开展南沙守礁和巡航护渔工作。

  二、巡航经费安排

  海区渔政局渔政船巡航燃油补助经费从我部列入各海区渔政局预算经费中安排。地方巡航渔政船的补助经费,将根据巡航任务,从我部渔政管理专项经费中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制订好巡航计划和方案。各海区渔政局要按我部提出的巡航重点、最低巡航航次和天数的要求,结合本海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年度巡航计划和方案,于2月26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二)认真执行我部有关巡航规定。各海区渔政局应组织巡航渔政船,严格落实《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和《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按时下达《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通知书》,及时掌握巡航情况,根据执法需要科学调整巡航任务,并将通知书及巡航调整情况及时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三)保持通讯设备完好,联络畅通。巡航渔政船执行任务期间,应保持卫星C站和其他通讯设备工作状态良好,落实巡航渔政船船位和进出港通报制度。通讯设备有故障时要及时维修,并向海区渔政局或我部渔政指挥中心报告。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将随机监测渔政船船位信息,并按季度通报船位监测情况。对不能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监测到巡航船位信息的,要查明情况,及时整改,如属非客观原因造成的,要取消其巡航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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