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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检。我部将在4月至6月组织开展一次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对对虾、罗非鱼、四大家鱼、大菱鲆等主要养殖种类的苗种进行抽检,重点检查水产苗种中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唑酮、甲基睾丸酮等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对本辖区内水产苗种药残进行抽检,并将抽检情况报送我部渔业局。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产苗种场检查和水产苗种药残抽检结果及时通报相关渔政执法机构。各级渔政执法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时间安排
  (一)2月至3月,各省(区、市)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工作;
  (二)4月至6月,我部举行2009年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及督查活动启动仪式,并组织对部分省市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三)4月至8月,各省(区、市)组织开展水产苗种生产检查和药残抽检,对生产检查和药残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苗种场整改;
  (四)9月至10月,我部组织对部分省(区、市)执法和督促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五)11月,对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由我部渔业局统一组织实施,并成立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详见附件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时间安排和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整治活动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渔政监督、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以渔政机构为主,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机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执法机构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水产苗种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取消苗种生产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特别要加大对使用违禁药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查获一起,处罚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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