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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厅财字〔2009〕19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的严肃性,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都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规避。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工作程序,在继续扩大范围和规模的同时,注重提高采购质量和综合效益。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已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已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等项目,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事宜。海事、长航、救捞、船级社四系统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除按规定要求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报批、备案、采购方式的变更等手续外,应将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结果和执行情况报部(财务司)备案。
  四、各单位要认真把握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较2007-2008年相关目录及标准的变化情况。在实际采购活动中,要注意将新增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要注重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落实《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采购列入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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