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七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办司局应当主动公开:
(一)反映部及各司局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包括职能、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部制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行业标准的名称、摘要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全文;
(五)行业统计信息;
(六)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八)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
(九)执法检查事项的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
(十)部负责分配的国家资源、财政性资金的分配情况;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三)部管干部的人事任免信息,以及部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四)部履行职能、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划、标准、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部公开办负责接收。
第九条 各司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司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部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部公开办对各司局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情况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