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反垄断法中,吸取了议案提出的意见,对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的行为作了原则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4.关于制定紧急状态法的议案1件。福建团张秀娟等31人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出台紧急状态法的议案(第496号)建议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紧急状态法;并建议从严规定进入紧急状态的条件以及规定需要授予政府必要的紧急权力。2007年8月30日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已反映了议案的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六十九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依照
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
5.关于制定
就业促进法的议案1件。湖北团周洪宇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784号)认为,制定
就业促进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相互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并建议
就业促进法应体现公平就业的原则,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进行保护。
就业促进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其中第
三十条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劳动权利的保护专门作了规定。
6.关于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议案21件,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1件。江苏团姜德明等34名代表、上海团郑惠强等30名代表、上海团李葵南等30名代表、湖南团向才银等30名代表、湖南团李开喜等30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福建团章联生等31名代表、河南团戴松灵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名代表、湖南团王日新等31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广西团阮文忠等31名代表、广西团赖每等30名代表、河南团王尚宇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广东团林文等30名代表、重庆团余敏等30名代表、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议案(第22号、第43号、第54号、第76号、第80号、第89号、第161号、第195号、第199号、第260号、第273号、第293号、第349号、第430号、第502号、第505号、第544号、第563号、第620号、第692号、第737号)。贵州团袁承东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的议案(第206号)。法制工作委员会以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
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相关议案提出的意见,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并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形成了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28日由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着重从细化再审事由、完善再审程序、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等方面完善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再审难”、“执行难”问题。关于是否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待全面修改
民事诉讼法时一并研究。
7.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议案2件,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拆迁法的议案1件。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福建团章联生等31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159号、第198号)认为,目前实践中行政强制制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执法不力,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建议尽快制定出台行政强制法。解放军团张学东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拆迁法的议案(第739号)认为,近年来,在“房地产开发”、“危旧房改造”中,一些居民的住房被强制拆迁时有发生,与强制拆迁相伴的常常是一些违法行为。拆迁制度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我国的拆迁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急需以立法的形式来完善。行政强制法(草案)已由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和二次审议。目前,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在就尚有不同意见的几个问题同有关方面商量协调,对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关于行政强制拆迁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进一步修改行政强制法草案时一并研究。
8.关于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或者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的议案2件。上海团高小玫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的议案(第53号)、广东团陈舒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的议案(第403号)认为,我国于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之后,随着1993年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
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这一制度在解决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的变化,社会利益格局和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应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非常必要。反映议案基本内容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已由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和二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作了修改,建议提请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