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20件议案涉及的12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正在起草或者研究
9.关于修改
刑法的议案38件。安徽团华岩等30名代表、福建团林强等30名代表、湖南团向才银等31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4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3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4名代表、福建团钟梅允等30名代表、湖南团等32名代表、贵州团袁承东等30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1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河南团胡大白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陕西团马克宁等30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福建团张秀娟等30名代表、浙江团赵林中等30名代表、浙江团范谊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安徽团胡平平等31名代表、安徽团肖正海等30名代表、广东团方潮贵等30名代表、陕西团赵郭海等30名代表、陕西团张燕等30名代表、陕西团王西京等30名代表、陕西团王茜等30名代表、陕西团吴秦等30名代表、辽宁团石英等30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江苏团侯建伟等30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江苏团刘丽涛等30名代表、山西团杨梅喜等30名代表、解放军团吴朝晖等36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7号、第35号、第74号、第93号、第94号、第95号、第96号、第97号、第153号、第180号、第217号、第233号、第348号、第350号、第421号、第427号、第429号、第437号、第449号、第493号、第520号、第522号、第561号、第591号、第601号、第621号、第632号、第634号、第641号、第644号、第645号、第650号、第654号、第714号、第715号、第716号、第721号、第752号),建议修改完善
刑法总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对议案内容进行了分类整理,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及时提出
刑法修正案草案或者立法解释草案。
10.关于修改
刑事诉讼法的议案34件,关于制定证人保护法的议案1件,关于制定刑事证据法的议案1件。安徽团华岩等30名代表、江苏团姜德明等34名代表、福建团林强等30名代表、湖南团向才银等30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4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3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3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4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4名代表、安徽团童海保等32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安徽团朱海燕等30名代表、山东团姜健等30名代表、湖南团等32名代表、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福建团章联生等31名代表、贵州团袁承东等30名代表、广西团阮文忠等32名代表、河南团戴松灵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迟夙生等30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贵州团张林春等30名代表、陕西团于文等30名代表、福建团张秀娟等30名代表、河南团王尚宇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重庆团余敏等30名代表、安徽团吴结才等31名代表、湖南团何素斌等30名代表、江西团赖联明等30名代表、陕西团赵郭海等30名代表、陕西团王西京等30名代表、陕西团马克宁等30名代表、重庆团余捷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3号、第21号、第36号、第75号、第87号、第98号、第99号、第100号、第101号、第102号、第103号、第104号、第162号、第179号、第196号、第200号、第210号、第229号、第259号、第265号、第378号、第409号、第440号、第494号、第545号、第559号、第582号、第602号、第612号、第629号、第633号、第640号、第643号、第693号),建议修改健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完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贵州团袁承东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证人保护法的议案(第207号),广西团莫建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刑事证据法的议案(第500号)。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修改
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将在认真研究议案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修改草案。关于制定证人保护法和刑事证据法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改
刑事诉讼法时一并研究。
11.关于修改
行政诉讼法的议案18件。江苏团姜德明等34名代表、河南团李道民等30名代表、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贵州团袁承东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安徽团孙兆奇等31名代表、福建团叶继革等30名代表、上海团郑惠强等30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1名代表、北京团罗益锋等31名代表、福建团黄双月等30名代表、广西团阮文忠等31名代表、浙江团赵林中等30名代表、河南团邓志芳等30名代表、湖南团杨翔等30名代表、辽宁团应松年等30名代表、河南团肖红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行政诉讼法的议案(第20号、第67号、第92号、第201号、第208号、第274号、第291号、第315号、第343号、第347号、第399号、第490号、第501号、第521号、第543号、第610号、第647号、第767号),建议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增加规定行政诉讼可以调解;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增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行政法院。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议案中有关
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改草案。
12.关于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议案4件,关于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4件。福建团许金和等30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广东团邓明义等33名代表、陕西团马克宁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议案(第33号、第379号、第616号、第642号);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重庆团陈忠林等30名代表、江苏团郭小丁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第355号、第431号、第580号、第718号)。这些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是:1.增加农民代表的比例,建议城市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相当或者缩小差别。2.增加来自基层代表的名额,规定政府官员的分配原则和不能超出的比例。3.对需要照顾的各方面的代表,可由各政党、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名,但不得硬性规定代表的构成和各种代表的比例,不能指定某一选区必须选出某一特定的民族、性别、职业、成分的代表。4.保障户籍不在当地的外来人员的选举权利。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在居住地的各地区参加选举。5.增加代表候选人宣传的规定。向社会公示代表候选人的职业、职务和工作单位等情况。要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6.完善选举程序,增加选举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程序的规定,建议借鉴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7.完善代表辞职程序以及罢免程序的规定。8.修改原规定中与现行法律不相符合的条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