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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4.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议案6件。江西团孙谦等32名代表、北京团方工等32名代表、广西团莫建芳等30名代表、上海团尹继佐等30名代表、广东团陈紫芸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41号、第215号、第220号、第341号、第406号、第756号)建议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明确补偿的对象、补偿权的剥夺、补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补偿机构、补偿程序、国家代位追偿权、经费保障等。法律委员会建议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对议案提出的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问题,建议结合修改国家赔偿法一并研究。

  25.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3件。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380号)建议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设立代表委员会。安徽团童海保等34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607号)建议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包括地方组织法),明确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设置原则等。安徽团郭万清等55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278号)建议修改地方组织法等,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自1982年颁布施行以来未进行过修改。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根据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后实践中的新情况新经验,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进行修改。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对这两部法律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建议列入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

  26.关于制定国防交通法的议案1件。山西团朱立军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出台国防交通法的议案(第178号)。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立法计划,国防交通法的起草工作已于2003年启动。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草案抓紧修改完善,进行协调工作。法律委员会建议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

  27.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议案1件。解放军团方庆灵等34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议案(第744号)建议明确对预备役军官违纪违法问题的执法主体,明确地方党委、政府的职责,明确预备役军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明确预备役军官所在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等。国务院、中央军委已将修改预备役军官法列入立法计划。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法律委员会建议编制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时通盘考虑。

  四、43件议案涉及的12个立法项目未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些议案所涉及的立法项目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些议案涉及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加以解决,二是有些议案要求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进一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28.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议案11件。福建团许金和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姜鸿斌等31名代表、安徽团孙兆奇等31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陕西团马平一等30名代表、湖南团黄琼瑶等30名代表、广西团唐健等30名代表、浙江团林圣雄等30名代表、河南团邓志芳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郑春林等30名代表、北京团罗益锋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议案(第32号、第268号、第292号、第352号、第439号、第475号、第507号、第524号、第540号、第757号、第796号)。这些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是:1.优化代表构成、提高代表素质;实行人大代表构成公示制;单独设立企业家代表界别;增加工人、农民代表,在工人代表中应增加农民工代表的名额;改全国人大代表中中央提名代表为特邀代表,不占各地名额。2.取消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规定。3.分期分批实现部分人大代表的专职化。4.设立代表职权和职责专章,明确代表的权利义务,增加规定代表每年必须向各自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5.完善代表辞职制度。6.完善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程序。7.建立人大代表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职,积极参政议政的代表给予表彰和奖励。8.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对代表的活动和培训经费要根据各地情况,逐年适当增加。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权利、职责、工作方式、执行职务的保障、妨碍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为保障和规范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9号文件),对于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加强和规范代表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为代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2005年,为了贯彻执行中发〔2005〕9号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配套工作文件,上述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已得到解决。为了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2006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各地要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在代表构成中增加企业家界别,并增加来自基层的代表等建议,法律委员会将转请有关部门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予以认真考虑。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对代表法进行研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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