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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9.关于建议制定听证法的议案8件。山东团袁敬华等31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山东团王元成等31名代表、湖南团黄琼瑶等30名代表、河南团王新爱等30名代表、重庆团陈忠林等30名代表、重庆团黄席樾等30名代表、北京团罗益锋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听证法的议案(第346号、第428号、第464号、第474号、第546号、第579号、第587号、第797号)认为,许多法律规定了听证程序,但这些规定较为分散,缺少严格的程序及责任追究机制,有必要制定一部程序严格、可操作性强、能切实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听证法,使听证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听证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立法法、价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多部法律都对听证作了规定。将听证制度引入立法和行政管理等公共决策过程,对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提高立法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何对听证规则、听证程序等进一步予以细化和规范,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加以研究。

  30.关于修改行政处罚法的议案5件。山东团姜健等31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0名代表、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浙江团厉志海等30名代表、解放军团张学东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163号、第275号、第351号、第376号、第753号)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适度限制或者缩小行政处罚设定权的主体范围,尤其是缩小罚款设定权的主体范围;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并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科学设定罚款处罚的限额幅度。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议案和各方面的意见,将对修改行政处罚法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31.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法的议案共有5件。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贵州团袁承东等30名代表、福建团叶继革等30名代表、福建团李跃民等30名代表、重庆团于学信等31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197号、第211号、第314号、第492号、第584号)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扩大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都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案件适用调解;理顺垂直复议管辖体制;增加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包括规定行政复议的最长申请期限、增加规定复议中止和终止等;明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加大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议案提出的有关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问题,将对修改行政复议法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32.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3件,关于制定廉政法的议案1件。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福建团陈福胜等32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第780号、第781号、第782号)。山东团刘岩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的议案(第783号)。关于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律的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同这些部门加强沟通,对反腐败立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另一方面,在刑法修改等刑事立法工作中,根据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将不断完善与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33.关于制定征收征用法的议案2件。湖北团王利明等30名代表、山西团隋运生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征收征用法的议案(第333号、第497号)认为,建立完备的征收征用制度,对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财产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这就需要制定征收征用法,对征收征用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对不同的财产进行的征收征用情况相当复杂。在城市,有关拆迁的问题,引发了不少纠纷。在农村,滥占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征收征用加以规范,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财产权。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议案所提意见认真加以研究。

  34.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2件。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第377号)建议增设“立法质量和效果评估”一章,立法机关应设置专门的机构从事立法质量和效果评估工作。福建团何锦龙等32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491号)建议修改立法法中有关较大的市立法权的规定,赋予设区的市以平等的立法权。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修改完善立法法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

  35.关于建立健全我军涉外军事行动法律体系的议案2件。解放军团曾海生等41名代表提出关于建立健全我军涉外军事行动法律体系的议案(第741号)、解放军团姚云竹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涉外军事行动法的议案(第742号),建议建立健全我军涉外行动法律体系,制定涉外军事行动法,制定军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条例、军队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条例、联合军演条例、军队反恐怖行动条例等军事法规,以适应涉外军事行动的需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我军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国际救援以及与外国军队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等活动逐渐增多。目前,我军参与上述活动主要是通过缔结多边或者双边国际条约来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需要专门制定涉外军事行动法以及相关的军事法规,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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