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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
  (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
  (九)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十)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第(一)、(二)、(三)、(四)、(十)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3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颁布的《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

  证件编号:
姓  名 性  别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职  务 职  称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及专业 
工作单位 
专业岗位□考试   □检验   □事故处理  □其他
申请事项□初领    □补证    □换证
工作简历及培训、考核情况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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