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
(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
(九)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十)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第(一)、(二)、(三)、(四)、(十)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3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颁布的《
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
证件编号:
姓 名 | | 性 别 | | 照片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职 务 | | 职 称 | |
文化程度 | | 参加工作时间 | |
身份证号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
工作单位 | |
专业岗位 | □考试 □检验 □事故处理 □其他 |
申请事项 | □初领 □补证 □换证 |
工作简历及培训、考核情况 |
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