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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注: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记录附于表后,一并存入人员档案。

  附件2: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服务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机构建设

  第五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
  (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
  (五)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
  (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应规范,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
  第八条 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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