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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四、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一)全面部署。各地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集中排查整治。各地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所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底数,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在此基础上,公安、文化、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逐一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验收。4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省级对所辖每个市(地、州、盟)的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不得少于该市(地、州、盟)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10%;市级对所辖每个县(市、区、旗)的检查验收,实地抽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不得少于该县(市、区、旗)及所辖乡镇所有公众聚集场所总数的20%。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五、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各地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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