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专项监督
检察机关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经常性监督的同时,探索建立对执法办案工作的专项监督机制。根据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反映,梳理出自身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开展专项监督,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予以解决。2005年以来,开展了以下专项活动:
(一)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逮捕工作,有效解决适用逮捕措施中存在的问题,200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逮捕工作专项检查,从2005年办理的逮捕案件中抽查了10万多件,通过自查、交叉检查、上级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认真查找侦查机关提请和执行逮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从认定事实、审查证据、适用程序等方面建立健全规范逮捕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了逮捕的依法正确适用。
(二)开展公诉案件质量专项检查。为严把公诉案件质量关,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了公诉案件质量检查机制,每年定期对不起诉案件和起诉后判无罪的案件开展办案质量专项复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执法办案中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和责任,对不负责任、违法违规办案的人员严肃追究,并从规范办案程序、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促进了公诉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由2002年的1.8‰下降到目前的0.3‰,职务犯罪案件的不起诉率下降了7.8个百分点。
(三)开展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专项清理。200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修订了《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涉案款物的扣押、移交、保管、处理等工作。为确保这一规定的落实,解决少数地方存在的受利益驱动办案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各地检察机关对涉财信访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扣押冻结款物进行逐案清理,共纠正违法扣押款物案件598件,返还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款物折合人民币6100多万元,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了严肃处理。
(四)开展刑事赔偿案件专项清理。为进一步落实
国家赔偿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05年11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加强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的监督。2006年,针对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对刑事赔偿案件执行不及时、赔偿不到位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专项活动,对2002年至2005年检察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而未执行的541件案件,明确责任单位,限定结案时间,使这些案件全部执行到位,执行金额2674万多元。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组织开展了对刑事赔偿案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立案和不赔偿决定等案件的专项检查活动,目前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