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行检务督察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务督察工作规定并成立督察机构,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和办案一线,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一些地方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对办案区、办案现场和枪支、警械、警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以及起诉后判无罪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察;对上级重大决定、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着力预防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人员,促进公正执法。
(四)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原来的《错案责任追究条例》修订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把处理结果没有错误但程序违法的行为纳入追究责任范围。新条例规定,凡是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了对执法过错线索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的责任部门,健全了执法领导责任制和执法人员责任制,完善了执法过错的追究程序。各地检察机关把追究执法责任与严明检察纪律结合起来,加强对检察人员遵守办案纪律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机制,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
四、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有关机关的制约
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拓宽接受监督的途径,健全接受监督的机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有关机关的制约,努力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明确规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几年来,检察机关扎实推进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单位,不断规范监督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增强监督的刚性和社会公信力,真心实意地接受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实行了这一制度,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2282名;共有18204件“三类案件”接受了监督,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824件,检察机关采纳监督意见493件,占59.8%;人民监督员共对“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407件,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核查纠正。四年来的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诉讼民主,强化了社会监督,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也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人民监督员制度先后被写入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等重要文件中,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肯定了这一制度。通过实践,检察机关也积累了许多经验。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保障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中的作用,完善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机制,我们建议:一是抓紧修改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