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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情况的报告


  (二)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在总结近年来各地检务公开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6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就深化检务公开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充实和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将职务回避、执法程序、办案规则、检察纪律等12个方面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二是积极推广电子检务公开,建立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提供便利。三是健全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的制度。对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期限、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等信息,及时主动公开;对具体案件的有关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能公开的尽量向他们公开,提高了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四是建立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针对申诉人对不起诉、不抗诉和上访案件存在的疑问,对这些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并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既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又接受群众的监督。五是完善检察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级人民检察院全部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检察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为保证检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检察机关还建立健全了相关保障机制,规定检察人员违反检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侦查机关认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及时更换承办人重新进行审查;对侦查机关提请复核的,上级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进行复核。2005年以来,共办理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7989件,经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680件。依法做好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对审判机关判决无罪的案件逐案进行自查,认真分析原因,深入查找和解决自身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提高公诉工作水平。严格把握抗诉标准,定期分析抗诉案件改判情况,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改进抗诉工作。

  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检察机关自觉坚持和不断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制度,始终把执法活动置于人大的有效监督之下。

  (一)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每年度向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成绩、查找问题,认真、全面地报告工作情况。对检察工作中的重要部署以及履行检察职权中依法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专题报告或汇报。2005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以及实施检察官法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或书面汇报。地方各级检察院也就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执法办案工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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