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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法规范慈善事业是必要的。我委已进行了相关的调研工作,建议国务院在总结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该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研究慈善事业立法问题。
  13.童海保、马志国、叶继革、王凤岐、顾明、郭跃进等18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人民调解法的议案6件(第108、277、487、628、659、690号)。议案提出,人民调解工作立法滞后,限制了它的发展,应当立法规范调解性质、受案范围、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调解员准入资格、对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司法部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示赞成,正在进行起草法律草案的准备工作。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根据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开展该项立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我委赞成该项立法,并将与有关部门沟通,在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中所提建议。
  14.周晓光、刘赐贵、崔富华等10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户籍法的议案3件(第256、489、712号)。议案提出,1958年制定的户籍登记条例所规定的以城乡二元结构为基础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当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使户籍制度改革有法可依,需要制定户籍法。
  公安部认为,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抓紧出台一部户籍法已迫在眉睫。公安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行调研。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完善户籍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要求进行改革。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遇到一些难点问题,有的涉及社会管理的诸多方面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制定户籍法是必要的,但要根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通盘考虑。对于属于政策调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研究论证,及时组织实施;涉及法律调整的,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将户籍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四、4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5项立法(其中修改法律10项,单独立法15项),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可暂不考虑修改法律或专门立法
  15.袁以星、姚云竹等6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公务员法的议案2件(第332、745号)。议案提出,农村基层村干部是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和执行者,承担着领导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但目前农村基层一线的优秀村干部难以进入乡镇公务员队伍。建议在公务员法中增加优秀村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的规定。有的议案提出,为提高军官素质、稳定军官队伍、保障军人权益,建议在适当时机修订公务员法相关条款,将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的军官纳入公务员范围。
  人事部对将优秀村干部录用为乡镇公务员纳入法律规定范畴的议案十分重视,于2007年5月下发了《关于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试点工作的意见》。对于在公务员法中增加“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规定”的具体建议,人事部考虑该法颁布实施仅一年多时间,认为目前暂不宜修改公务员法
  关于是否将军官纳入公务员范围问题,在公务员法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公务员法起草小组对此问题作过专题研究。未将其纳入公务员范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自建国以来,党政机关干部与军队干部一直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军队管理;二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制度不适应对军队干部的管理,如录用考核、职位分类、辞职辞退、交流与回避、申诉控告等;三是从国外情况看绝大多数国家都未将军官纳入公务员范围,而实行的是文官和武官分开管理的制度。人事部认为,鉴于以上考虑,在我国单独实行军队干部管理体系是必要的,虽然军队干部未纳入公务员范畴,但军官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并依法享受有关待遇。
  我委赞成人事部的意见,暂不考虑修改公务员法
  16.肖红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议案1件(第764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实行的行政监察制度,是以“块”为主的监察体制,这种体制已显露出许多弊端,严重影响了监察职能的发挥。建议修改行政监察法,改革现行行政监察体制。
  行政监察法修订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监察部于2006年开始进行行政监察法修订工作,目前修订草案建议稿初稿已经完成。关于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改革行政监察体制问题,涉及现行行政监察体制,将在修订工作中重点研究。
  我委认为,改革现行行政监察体制涉及政治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暂不考虑修改行政监察法
  17.赖每等3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收养法的议案1件(第539号)。议案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1999年开始施行的收养法已无法很好地解决收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应通过修改收养法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程序,调整有关收养人的限制条件,加强对收养儿童的权益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表示,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有关事实收养问题将出台规范性文件,解决被收养儿童面临的实际困难;对于具体登记程序设置存在的问题,将做好协调工作,尽可能简化登记手续,增加透明度;对于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落后的问题,民政部将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
  我委赞成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目前可暂不考虑修订收养法
  18.向才银、孙桂华、拉依萨·阿列克桑德洛娜等9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3件(第77、432、658号)。议案建议,修改法官法中法院副院长任职条件,建立法官职务序列,完善法官法中“另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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