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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3.阮文忠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枪支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228号)。议案提出,目前一些单位在枪支保管方面存在隐患,同时还存在公务用枪的管理不严格、持枪人员使用枪支知识不全面等问题。建议对枪支管理法作出修改和完善。
  公安部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枪支管理法的一些内容已不符合实际需要,修改枪支管理法很有必要。公安部已着手对该法的修改进行研究,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枪支管理法实施10年来,对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枪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依法管理和严格执法问题。建议公安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落实枪支管理、监管责任,加强持枪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规范对枪支以及涉枪单位和人员的查验制度等方面的建议,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保证枪支管理法的有效实施。
  24.梁毅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1件(第724号)。议案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条文结构不合理,少数条文规定不明确,部分行为处罚设置不科学,建议尽快修改完善。
  公安部认为,代表议案中所反映的问题,属于立法机关权限,需要通过修改法律解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从2006年3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不断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完善配套规章,把现行法律执行好。
  25.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人才法的议案1件(第235号)。议案提出,人才资源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才安全问题备受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建立人才管理和人才安全制度,是现代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我国人才资源可持续发展,保证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优势,建议针对人才培养、流动、保护、管理等问题,尽快立法。
  人事部认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包括公务员法在内的人事管理法律制度,但在人才总量、结构、素质及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下一步将抓紧解决人才流动、人才竞业避止、国家重要人才安全、人事争议仲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逐步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启动人才立法工作。
  从我国人才管理及人才立法实际情况看,目前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积累经验,积极推进人才立法工作。
  26.林强、陈慧珠等6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信息公开法、政务公开法的议案2件(第37号、151号)。议案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各项政府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各部门都相继制定了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各地、各部门对信息公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不尽一致,缺少综合协调机构和全盘规划部署,很多地方对信息公开仍停留在表面上,迫切需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以确保信息公开有法可依。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认为,过去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政府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公开)立法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大部分问题包括政务公开的建议在该条例中已得到基本解决。
  我委赞同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和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待总结经验后,再研究考虑立法问题。
  27.童海保、刘卫星等6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殡葬法的议案2件(第107、578号)。议案提出,目前殡葬行业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极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建议出台殡葬法,明确规范殡葬行业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殡葬消费需求的多样化,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解决殡葬管理体制机制等问题,还有赖于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已经列入2007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已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拟于年内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我委赞成国务院修改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立法问题,宜在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后,结合其实施情况再行研究。
  28.张培阳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的议案1件(第653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政府官员及其家庭财产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由于在设计上存在缺欠,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十分有限,基本流于形式。为了有效遏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建议制定国家公务员家庭财产收入申报法。
  监察部认为,如何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今后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逐步建立阶段,社会信用机制缺失,给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增加了较大难度;从我国的国情看,公务员个人的财产与家庭成员的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线难于区分;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财产在不断调整和变化当中,对其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控,既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完善,又需要相关技术层面的支持。鉴于以上原因,目前制定财产申报法的时机尚不成熟。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中央一系列重大举措的落实,都将为进一步研究制定、完善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不断创造立法条件。现阶段应在实践中应进一步积累实践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和相关技术支持,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与我国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相适应的财产申报法。
  29.阮文忠、胡济荣、彭镇秋等9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举报法、举报人保护法的议案3件(第223、526、331号)。议案提出,要通过立法对举报线索的处理、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对打击举报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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