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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制

说 明

  (一)出境事由包括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等。
  (二)新申请因私出国(境)证件,请在“申请/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栏”填写“申请”;向组织人事部门领取所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填写“领取”。
  (三)本人申请栏中请详细写明出国(境)理由、起止时间、前往国家(地区),占用假期种类等。
  (四)机关司局级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分别由办公厅(保密部门)、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提出意见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其中,正司(局)长报部长审批。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经办公厅(保密部门)、机关党委提出意见后,由人事教育司审批。
  (五)部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提出意见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其中各通信管理局、各直属高校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申请因私出国(境)报部长审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

 

前往国家(地区)

 

出境事由

 

申请/领取

因私出国(境)证件

 

申请(持有)

因私出国(境)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有效期起止时间

 

本人

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办公厅(保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直属机关

党委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驻部纪检组

监察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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