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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和评选“全国残疾人工作爱心城市”活动的通知

  34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公共文化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公共文化场所普遍对残疾人开放,社会公众文化生活广泛吸纳残疾人参加;公共图书馆设立了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角),积极开展免费借阅服务;电视台开办了手语新闻栏目,广播电台开播了残疾人专题节目,社会综合类报刊开设有反映残疾人内容的专栏(版)。
  35在大、中、小学思想道德课程中增加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等内容,普遍开展“志愿者助残”、“红领巾手拉手助残”活动。
  (九)体育
  36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管理机构和组织,广泛开展基层群众性残疾人体育活动,残疾人体育人口达到30% 以上,特奥、聋奥、残奥竞赛项目不少于50个,下一级辖区和专项性体育活动每年举办不少于20次;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根据残疾人运动特点,提供必要的体育训练场所和指导,城市每5万残疾人至少拥有10个残疾人专用或挂牌体育场馆为其提供优惠或免费服务。
  (十)维权
  37按照中国残联要求,加强维权机构建设,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完善法规体系,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市辖区、县(市)、乡镇(街道)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各项法规政策均落实较好。
  38执法检查力度大并形成制度,各级残工委每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残疾人法律法规专项检查,人大、政协每年开展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专项调研或视察活动。
  39制定残联系统普法规划,广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等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关法律法规,将法制教育作为残联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各类残疾人开展灵活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
  40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法院落实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措施,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得到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的维护。
  41针对残疾人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重点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残疾人权益保障政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大要案件;积极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国残联等7部委文件精神,妥善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42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重要公共建筑物、居住区以及住宅时,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无障碍规范,城市原有道路、交通设施、重要公共建筑物、居住区以及住宅没有无障碍设施的,要制定计划,按规范要求,完成改造,推进城市无障碍化。
  43市(地)级政府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跨部门的无障碍建设领导小组,建立无障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宣传和检查。
  44电视新闻、电视剧等普遍加配字幕,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触摸模型等基本的无障碍服务,服务行业人员掌握基本手语,残疾人的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取得较大进展。
  45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积极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集体上访案件得到较好解决,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十一)组织建设
  46市及市以下残联组织机构完善,机制健全,富有活力和效能。
  47市及市以下残联领导班子“为公、勤政、团结、廉洁”,残疾人工作者思想素质高,业务娴熟,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为残疾人提供周到、专业化服务。
  48市级残联配备了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驻会盲人、驻会聋人理事,配备了专(兼)职的智力残疾人亲属和精神残疾人亲属,残联机关残疾人干部比例至少达到15%;所辖县(区)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全部配备了残疾人干部。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建设完善,市级残联人才库库存人才数量不低于80人,所辖县(区)残联不低于30人,并切实发挥作用。
  49市及所辖区、县(市)的各类别专门协会组织健全,有经费、场地、人员保障:有独立办公场所,有专门工作人员,市级每年每个协会1.5万元以上,区(县)级每年每个协会1万元以上。能发挥“代表、服务、维权”作用,经常开展各项活动,活跃残疾人生活。专门协会工作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
  (十二)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50县级、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并充分发挥作用。
  51形成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纽带、村(社区)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村(社区)残疾人工作机制,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帮扶服务。
  52村(社区)残疾人协会有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并选聘有残疾人专职委员。
  53村(社区)有残疾人活动室,能经常组织残疾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54村(社区)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文体生活、无障碍环境建设、扶残助残等广泛开展。
  (十三)社会环境
  55积极响应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人道主义思想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把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纳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中,并有机结合“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选标准,以及“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帮包带扶”等活动,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效果显著。
  (十四)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56要建有功能齐全、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规模不小于800平方米,“七位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57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内设备完善,能满足辖区内残疾人的康复服务指导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辅助器具供应、盲人按摩、法律救助、文体活动等“七位一体”的综合服务需要,做到功能齐全、设施配套、流程合理、美观适用,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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