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我部印发了《
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置重症医学科。为指导重症医学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重症医学科的发展,根据《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院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重症医学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医院的重症医学科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重症医学科负责对危重患者及时提供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