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47.建立适应知识产权特点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进程。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和立法解释。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四)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
48.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高法院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49.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高法院、司法部、高检院负责)
50.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高法院负责)
51.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知识产权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52.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知识产权局、公安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高检院、高法院负责)
53.加大海关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秩序,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声誉。充分利用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发挥海关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中的影响力。(海关总署牵头)
(五)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54.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55.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化项目。(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56.充实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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