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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请提供向国外申请专利数据的函

  注:“授权量”包括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被授权的数量。

  说明:1.“巴黎公约”和“PCT进入国家阶段”是以国家为统计对象,不是按申请件数。例如,一份申请向十个不同国家提出,则按国家计的专利申请数为十件;授权亦然。“PCT申请”是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的国际申请。
  2.对于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的申请,不论其指定所有成员国,或指定部分成员国,均视为一件申请;授权亦然。
  3.PCT申请的国际阶段不在此表统计范围之内。

  附件2:
  2008年向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
  申请专利及被授权状况
  (按国别计)

指定国

巴黎公约

PCT进入

国家阶段

其他

发明 

发明 

发明 

申请量

授权量

申请量

授权量

申请量

授权量

指定所有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

 

 

    

指定部分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小计

 

 

    

 

 

 

 

 

 

 

指    定   部   分     欧    洲   专    利    组 织      成      员     国

奥地利

 

 

    

比利时

 

 

    

保加利亚

 

 

    

瑞士

 

 

    

塞浦路斯

 

 

    

捷克

 

 

    

德国

 

 

    

丹麦

 

 

    

爱沙尼亚

 

 

    

西班牙

 

 

    

芬兰

 

 

    

法国

 

 

    

英国

 

 

    

希腊

 

 

    

克罗地亚

 

 

    

匈牙利

 

 

    

爱尔兰

 

 

    

冰岛

 

 

    

意大利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拉脱维亚

 

 

    

摩纳哥

 

 

    

马耳他

 

 

    

荷兰

 

 

    

挪威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瑞典

 

 

    

斯洛文尼阿亚

 

 

    

斯洛伐克

 

 

    

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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