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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项目单位全面负责动态管理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在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应编制完成动态管理实施方案,主要应包括项目实施动态管理监测、科研实验技术要求、主要工作要点、参见单位动态管理工作内容和要求、有关工作程序等主要动态管理工作内容;
  (二)确定动态监测和科研单位,组织实施相关监测和科研工作;
  (三)组织项目动态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 设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监测计划,提出项目动态监测技术要求;
  (二)在收到监测成果资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和研究报告;
  (三)及时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和工程实施调整方案;
  (四)负责动态管理效果技术总结。
  第九条 监测单位根据监测任务要求组织动态监测,在外业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监测技术要求的监测成果。
  第十条 动态管理工程设计变更的申报于审批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重大设计变更。
  1.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设计变更文件上报部属一级航道管理单位;
  2.部属一级航道管理单位应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重大设计变更文件上报交通运输部;
  3.交通运输部应在收到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较大设计变更。
  1、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设计变更文件上报部属一级航道管理单位;
  2、部属一级航道管理单位在收到较大设计变更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一条 实施动态管理所必需的监测、科研、试验等费用应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二条 动态管理监测是指除规范要求的常规观测外,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航道建设动态监测任务。其技术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及需要确定,主要包括监测内容、范围、频率、方法等。
  第十三条 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经试验研究论证。较大设计变更方案可酌情开展试验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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