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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补充通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农业部,一份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抽样单位留存。

  填写说明:

  (一)本文书是用于作为认定受检基地(户)拒检证据提供给任务下达部门及受检基地(户)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拒检后续处理的文书依据。
  (二)由受检基地(户)寄送样品,检验机构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基地(户)更换了封样的样品,由检验机构直接认定后报组织抽查部门和受检基地(户)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需填写此表。
  (三)抽样过程描述必须实事求是,文字通顺,语言精练,必须有包括抽样人员在内的2人以上共同签字。
  (四)认定拒检必须是在抽样条件符合规定,抽样人员向被抽查基地(户)耐心解释抽样性质、说明被抽查基地(户)拒检后果仍达不到抽样目的的情况下,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被抽查单位拒检。
  (五)“见证人员签字”是指陪同抽样的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签字,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签字。此项并非必须填写。
  (六)抽样单位公章应在抽样前签章,以备抽样时提高工作效率。
  (七)“受检基地(户)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可由被抽查基地(户)所在地主管部门填写意见,但原则上应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附件4: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留样声明

  甲方(质检中心名称):
  乙方(受检基地(户)名称:
  根据农业部统一安排,甲方于      日在乙方人员陪同下在乙方(基地(户)名称)  号池(塘)抽取了   样品,样品编号为     ,用于测定水产品中药物残留,乙方承认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按照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上述抽样地点抽取同等数量的样品,以封条封口并由双方人员签名后保存在乙方,作为乙方对甲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检样品。现乙方自愿放弃上述权利,并同意出现阳性样品时使用质检中心留取的样品进行复检。以上声明由陪同人员    见证。

  甲  方:(盖章或签字)   乙  方:(盖章或签字)

  抽样人员:          主管人员: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监证人:
  日 期:

  附件5: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特殊处理报告书

农业部:

  我单位承担的  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因以下原因,请求将下列样品按特殊样品处理,不纳入此次抽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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