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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补充通知

  联系地址:       
  

(复检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复检申请单位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填写说明:

  (一)本文书是用于复检单位进行复检后,告知复检申请单位复检结果的文书。
  (二)此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复检机构寄送复检申请单位;第二联由复检机构寄送复检申请单位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由复检机构报送农业部;第四联由复检机构留存。
  3.复检机构在£内选择复检结果后,应给出相应结论的理由。

  附件8: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终止检验通知书

 受检基地(户)名称 

  在       日对你单位进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按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的       (产品名称)终止检验。
  特此通知。

(检测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此文书主要用于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单位,在对样品进行检验过程中,不能或不必继续进行后续检验过程时,经请示组织抽查部门同意,向受检基地(户)告知终止检验时使用。
  2.终止检验原因参照《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特殊处理报告书》,一般不需要告知受检基地(户)终止检验原因。
  3.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终止检验时,对样品不作出检验结论。

  附件9: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受检单位须知

  (一)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事先不通知受检单位,样品由抽样单位持农业部文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在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场、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和小型普通养殖场抽取,
  (二)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抽查或拒绝送样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对被抽样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三)对受检基地(户)抽取的样品,需要抽样单位协助送样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完好寄送到指定单位。未按要求寄送样品的抽样单位以此次抽查不合格处理。
  (四)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农业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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