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
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情况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科技部采取年度抽查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费执行情况的五年评估与重点实验室五年评估时间相衔接,有关内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费执行情况具体评估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