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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报告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按照规定程序报告质量安全情况。各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请及时将确定的信息员及相关联络信息报部中心备案。
  第五条 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包括: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报送的信息、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月报检测信息、市场执法监督抽检信息、评审专家反映的信息、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生产单位反馈的信息、国内外团体和消费者反馈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以及新闻媒体播报的信息等。
  第六条 预警工作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确认和反馈。在实地调研、专家咨询的基础上,分析危害发生可能性,客观进行风险描述,并报部中心领导审定。
  第七条 部中心组织专家对筛选和确认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及时实施风险预警管理。

第三章 风险预警措施

  第八条 根据确定的风险类型和程度,部中心采取风险预警管理措施,包括:
  (一)向无公害农产品各级工作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检查员在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中,对该类产品有针对性地加大审查和检查力度,并增加对该类产品证后跟踪检查频率。
  (二)向无公害农产品各定点检测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对相关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有针对性地加强监测和检测。
  (三)向同类产品获证单位发布风险预警通报,督促获证单位加强自控自检措施,有针对性地预防和降低质量安全风险。
  (四)通过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向农业部和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预警情况,把反映的风险因子作为重点监控项目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
  第九条 对风险已经明确或者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获证产品,部中心立即启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 风险防范管理

  第十条 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严格申请主体资质条件,强化生产者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责任追溯能力。
  第十一条 各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组织地县两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培训工作,要把生产单位的内检员设立和培训作为无公害农产品首次申报和到期复查换证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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