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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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