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租、转让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五)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六)《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9年年检的;
(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八)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
(九)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四、在换证工作中发现企业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的,应核减该类药品的经营范围;对擅自改变注册经营场所且下落不明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后3个月内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企业为自动终止经营行为,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换证,必须符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符合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验收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定点,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标注相应的经营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定点:
(一)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的;
(二)近半年未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三)以承包或变相承包方式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由他人经营的;
(四)未依照规定储存、经营或者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五)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六)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的;
(八)其他不符合定点要求的。
六、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要求(详见附件),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编号。同时,要按照《
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市函〔2007〕49号)要求,使用“药品经营企业基本数据收集软件”及时更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