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局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二)向局党组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巡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局党组设立巡视组,每组由3-5名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司局级干部担任。巡视组人员由局纪检监察室、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选派或组织抽调。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视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为做好巡视工作的组织协调,设立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由局纪检监察室、人事司指派专门人员组成。巡视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巡视工作;研究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负责综合汇总、督促检查、档案管理以及培训等工作。巡视办设在局纪检监察室。
第三章 巡视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巡视工作程序:
(一)由巡视办制定巡视工作方案,报局党组审批。
(二)开展巡视前,巡视办向分管被巡视单位的局领导报告并征求意见,与有关司(室)负责同志沟通有关情况。
(三)巡视办书面通知被巡视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有关事宜。
(四)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要召开会议,向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干部职工及所属单位中层干部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任务;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党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五)巡视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单位的有关会议。
(六)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七)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进行深入了解。
(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第七条 巡视组在巡视期间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党组请示报告;对一个单位的巡视结束后,及时向局党组写出巡视报告。
第八条 经局党组同意,巡视组可向被巡视单位一定范围内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