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处置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供水、供电、道路、排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具备投入生产的条件;
(七)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通过财政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审查,通过审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审计,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运行管理部门和人员已落实到位;
(十一)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法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竣工验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直至整改结果符合条件。
十三、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程竣工总结报告。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一;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以及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意见,工作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二;
(四)试运行报告(附工艺运行记录、试焚烧报告、环境监测记录);
(五)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主管部门的单项验收意见;
(六)工程档案资料目录(包括各项招投标资料、监理报告、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
(七)竣工决算报告(包括财务决算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和审查、审计报告;
(八)批准、备案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投资计划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土地使用证书、施工许可证、水电气等供应证明(协议)等。
十四、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一式四份,分别向环境保护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两份。工程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自提交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十五、竣工验收部门应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应具备与验收内容相应的专业背景知识和经验。与项目建设和运行相关的人员均应回避。
十六、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以及主要设备供货单位、水文地质勘察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单位等应参加并配合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参加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