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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第1次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第1次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
(货便函[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为了做好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及汇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上报工作

  (一)采集范围

  1、国产车辆:本辖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全部应税车辆。

  2、进口车辆:进口的全部应税车辆。

  (二)采集单位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采集。

  (三)采集内容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的规定确定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

  2、所有乘用车都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所表明的数据采集排气量(ml)、额定载客(人)、额定载质量(kg)等信息,所有采集数据均保留整数。

  3、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采集车价信息,编制《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和《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报表编制要求如下:

  (1)表中“序列号”栏,应严格按照《通知》中附件3的“序列号”编码规则编制并填写。

  (2)表中“生产企业名称”栏,应填写机动车生产企业办理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名称”。

  (3)表中“备注”栏,应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中的车辆制造企业名称,此次报表中该栏为必填项,不得为空。

  (4)表中“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应填写“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机关代码。

  字段类型中的C代表字符型、N代表数字型、D代表日期型。

  字符长度表示汉字或数字个数。数字个数(除座位、吨位、排气量外)均含小数点,保留2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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