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技术装备、施工设备、交通工具及检测仪器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二)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首次申请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承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一)延续程序
首次申请取得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续办取得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变更程序
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
(三)补办程序
资质证书遗失,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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