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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序号

6

项目名称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开展招标代理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4、具有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设备。

5、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相应专业评标的能力。

(二)申请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除应当具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关负责人资历: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单位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10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评标专家库要求:有按规定组建的不少于8个专业且每个专业不少于15人的评标专家库。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5、业绩:近2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申请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除应当具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关负责人资历: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6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单位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具有高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

3、评标专家库要求:有按规定组建的不少于5个专业且每个专业不少于15人的评标专家库。

4、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5、业绩:近2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2亿元以上,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应当提供企业或社会团体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上述第(4)、(5)、(6)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8)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身份证及聘用确认书复印件。

(9)招标代理业绩:业主委托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其他企业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3、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工业和信息化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续办取得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变更程序

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

(三)补办程序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序号

7

项目名称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二)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2、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环节

1、对于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上述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于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予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环节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四)工商注册登记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备注

1、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取得行政许可。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材料目录

(1)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2)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公司登记证;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资信证明。

(3)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公司登记证;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4)项目申请报告。

(5)其他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范本

(1)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中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国籍与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外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国籍与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2)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及出资方式。

(3)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金额;出资方式。

(4)注册资本中各方出资比例:中方出资比例;外方出资比例。

(5)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属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承诺中的业务种类;具体开展业务的说明。

(6)合营期限: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营期限是  年。

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应当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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