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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序号

10

项目名称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设置和调整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

(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海光缆或者陆地光缆易于登陆或者入境的地点,并应当考虑网络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国内网络延伸等因素。

(三)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

(四)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与境外接壤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并应当考虑该城市的未来发展,及与其接壤的境外地区之间通信业务量水平等因素。

(五)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数量、地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我国国际通信网发展总体规划、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请和国际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

二、撤销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批。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开工90日前将扩容调整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

2、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

4、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对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的申请报告。

2、获准设置该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国际通信出入口扩容调整技术方案(含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措施)。

(三)申请撤销国际通信出入口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撤销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

2、拟撤销的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现状。

3、撤销后的善后处理措施。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

1、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已有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

2、经营用于国际通信的甚小地球站(VSAT)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利用VSAT组建专网的单位,应当办理国际通信出入口审批手续,并在获准设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3、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后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序号

11

项目名称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具有适应互联网络发展和保障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能力。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并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2、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

3、网络技术方案。

4、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2、有效管理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的证明材料。

3、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4、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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