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具有适应互联网络发展和保障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能力。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并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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