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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序号

12

项目名称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并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成为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七)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二、受理、审查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序号

13

项目名称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开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程序和期限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时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

1、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2、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序号

14

项目名称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操作空间电台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资金。

(三)有履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际规则规定义务的能力。

(四)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的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国内、国际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的协调,并达成协议。

(六)近三年内没有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和受理程序

(一)申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申请表。

2、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3、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资格证明。

5、申请人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情况。

6、拥有必要资金的证明材料。

7、开展特定空间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材料(如:开展卫星广播业务需要广电部门的批准;开展卫星气象业务需要气象部门的批准等)。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的实质性审查,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并通知其办理设台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变更程序

空间电台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空间电台轨道位置、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天线特性等技术参数或使用用途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办理设台手续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后方可实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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