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彻底消除事故隐患。要在多年来连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去年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各地要按照消防安全有关法规及《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深圳“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8〕19号)提出的“五个一律”要求,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现场检查,对于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治理方案、责任、措施、时间和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交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
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要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使从业人员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具有查改工作场所火灾隐患、及时制止顾客危害消防安全行为、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促使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不从事危及消防安全的活动,一旦遇险能有效自救互救、迅速逃生,减少事故损失。
五、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以事故教训推动消防安全工作。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要认真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要认真分析典型事故案例并及时通报当地相关单位,督促其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