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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太阳能等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拉鲁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旧城区与新城区、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格局,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形式,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重点保护好八廓街等历史文化街区,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等世界文化遗产,小昭寺、哲蚌寺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在城市及其周边尽量保留和新建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林地、草地,保护和传承“林卡”文化。注意依法保护必要的宗教活动场所,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要。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拉萨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总体规划》在细化、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当地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充分尊重各族群众的意见。驻拉萨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拉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拉萨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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