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地方企业的,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商务部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
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
2:《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
3:《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
4:《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
附件1
证 书
[ ]商合境外投资证字第 号
XX公司右页所列境外投资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XX号)有关规定,现予以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公司持本证书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公司自领取本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从事右页所列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
公司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应认真遵守境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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