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体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国20%的救助管理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012年,50%的救助管理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2015年,90%以上救助管理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逐步形成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救助管理公共服务体系。
三、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四)全面贯彻执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等政策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落实办法,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五)着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生活、医疗、返乡、安置、帮扶等救助工作。及时提供安全卫生的食物和住处,做好查询、安抚、劝导等工作,对老弱病残和流浪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关照。坚持“权利优先”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跨省接送安全有序。加强与三无供养、五保供养、城乡低保、劳动保障、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做好安置工作。定期回访返乡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好教育帮扶,防止其再度外出流浪。
(六)大力开展街头救助。认真研究街头救助办法,提高街头救助的主动性,实现街头救助经常化。积极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对不愿到机构接受救助的,提供饮食、衣被等救助。在流浪乞讨人员较集中的区域设立街头救助点、流动救助车,在主干道、商业区等重点区域设立救助引导牌。加强街头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以及侵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有害乞讨行为。
(七)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条件适宜的原则,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服务设施。救助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环境条件应符合《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新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符合《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设施、场地的设置既要符合分区管理、分类救助的要求,又要便于受助人员的生活起居和安全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