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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五十八条 空白证单应专人保管。存放空白证单必须设立专用库房,并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需要领取空白证单的,应按规定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申领证单种类、编号、数量及申领人员姓名,并及时进行核销。
  施检部门需要领取空白证单的,应由施检部门负责人签字,检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六十条 空白证单不得携带外出。确需携带外出的,应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限定核销时间。
  第六十一条 空白证单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种类、格式、用途正确使用。
  第六十二条 作废的空白证单不得擅自毁弃,正副本均应标明“作废”字样,及时交回。检务部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作废空白证单应及时核销;施检部门工作中产生的作废空白证单,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回,由检务部门统一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十三条 启用新的证单时,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对相应废止的空白证单进行清查,由检务部门按规定统一集中处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空白证单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空白证单的保管、使用情况。如发现丢失、毁坏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对因丢失证单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法倒卖证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五条 建档或对外备案所需的空白证单样本须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中英文对照的“样本(SPECIMEN)”戳记。

第二节 签证印章管理

  第六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检验检疫业务签证印章,统一确定签证印章的样式、种类、规格、材质及用途,统一制作,使用统一的印油。
  第六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指定负责全国检验检疫业务签证印章的征订发放单位。承制单位应建立健全签证印章征订发放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所领用的签证印章应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签证印章的登记、保管、领用和核销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检务部门领取的签证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存放签证印章必须设立保险柜,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条 签证印章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种类和用途正确使用。
  签证印章不得携带外出。需现场检验检疫并签证的,应经分管局领导授权,接受检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签证印章与空白证单应分开存放,分别由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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