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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第八十五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检务档案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检务档案的保管情况。如发现档案资料丢失、毁坏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并根据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签证人员职责

  第八十六条 检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签证和证书质量管理,协调和处理涉及各业务部门的签证工作。
  第八十七条 施检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检验检疫证稿拟制及相应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分级核签把关制度,保证证稿质量。
  第八十八条 受理报检人员:负责审核报检单、电子报检数据和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形式,对不符合要求的报检情况进行记录。受理报检完毕,负责将报检单及所附资料按流程规定转下一环节。
  第八十九条 计费人员:负责按照计费的规定和要求准确计费。
  第九十条 收费人员:负责根据计费结果收取检验检疫费,并按规定出具收费收据。
  第九十一条 施检人员:负责审核所附专业单证资料是否符合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和货物实际情况,按检验检疫规程等标准施检后填写检验检疫记录、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并根据需要拟制证稿。出具外文证书的,应将证稿准确地译成外文。
  第九十二条 施检部门核签人员:负责审核检验检疫记录、检验检疫结果和证稿等,证稿符合要求的,核签后交检务部门。
  第九十三条 检务审核人员:负责审核报检单和证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与合同、信用证规定相符,译文是否正确。对不符合要求的证稿,提出修改意见或退回施检部门。
  第九十四条 制证人员:负责正确使用各种证单。严格按照证稿内容缮制证单,做到排版得当、证面清晰、整洁、美观。将缮制完毕的证单及时送交审校人员。按规定做好领用证单的保管、核销。
  第九十五条 审校人员:负责审核所用证单是否符合规定;证单内容是否与证稿相一致,有无错字、漏字,证面是否清晰、整洁、美观。发现有差错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有关人员。
  第九十六条 授权签字人员:负责审核证稿结果和用语是否正确、所用证单是否符合规定,与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签证规定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在证单上签名。
  第九十七条 签发证单人员:负责对经签署的证单加盖签证印章,核实报检人已交纳检验检疫费后,办理发证手续,并将证书副本、证稿、报检单及所附资料整理成档。
  第九十八条 空白证单管理人员:负责证单使用计划的制定、整理及上报工作;负责证单清点入库、建帐、分类保管、发放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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