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1466号)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配备必要的人员、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
三、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并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也不得进行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
五、你公司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根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并报山东证监局备案。经山东证监局核查认可并出具确认函后,方可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