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收集和分析评价
通过系统收集、整理国家和地方有关专项调查获得的海岸基础资料及各类工程项目的调查资料,摸清海岸的类型及各岸段的位置、长度、水深、地形地貌、生态、水动力条件等自然和环境状况,如需要可进行补充调查。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岸段的自然要素和社会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二)合理确定基本功能岸段的范围
基本功能岸段的长度应主要依据自然地理单元和自然形态确定,可不受省以下行政区划的限制。基本功能岸段的宽度为:自海岸线(经省级政府批准的修测岸线)起,至满足岸段的基本功能需要的距离止,向海应有一定的宽度。对基本功能岸段规划范围内的已开发利用现状,要在规划中如实体现。
(三)科学确定岸段的基本功能
岸段基本功能是指岸段自然具有的最佳的开发利用功能,确定岸段基本功能的主要依据是岸段的自然属性和海洋功能区划,必要时可突破现行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待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完成后,可依据该规划修编现行的海洋功能区划),基本功能岸段可分为建设岸段、围垦岸段、港口岸段、渔业岸段、盐业岸段、旅游岸段、保护岸段和其它岸段等八类基本功能岸段(各类基本岸段所包含的海域用途种类,要在技术规程中明确界定)。其中对保护岸段实行分级保护,可分为严格保护、重点保护和适度保护三级,并制定各级保护岸段的保护目标和管理要求。
(四)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
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以省为单位编制,每省编制一册或数册。规划文本主要由基本功能岸段图和基本功能岸段说明两部分组成。规划文本的规格要统一,基本功能岸段图的图幅要统一。基本功能岸段图要清楚表明基本岸段的长度和宽度,并要将岸段的各自然要素尽可能地图示清楚。自然要素包括水深、地形、地貌、生态、水动力条件、海岸类型等。基本功能岸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岸段的自然要素进行归纳和描述;2、说明确定岸段基本功能的自然和社会依据;3、对基本功能岸段保护和开发的建议;4、保护岸段的各级保护目标和管理要求。
三、工作要求
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应依据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级组织实施,技术单位具体承担”的形式开展,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编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海洋局成立全国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规划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负责规划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要成立分管海域工作的厅(局)领导任组长,海域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市级海洋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域管理处,具体负责全省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明确技术单位。国家海洋局组建专家指导组(专家名单另行发布),负责规划的技术审查,研究解决规划编制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为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技术牵头单位,负责制定规划编制的技术规程、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成果汇总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签订工作合同的形式,确定一家技术单位作为技术承担单位,具体负责规划编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承担单位的确定须经全国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