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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一)针对近一时期不法分子(企业)利用CPU肆意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各地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将出口企业2006年1月1日至今办理的CPU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作为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办理CPU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的企业进行认真梳理,选取重点,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在工作中,各地国家税务局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适时提请公安机关予以介入,一旦发现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厉惩处不法分子。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深圳、厦门、宁波、大连、青岛等重点地区,在近期内要立即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坚决遏制不法分子(企业)利用CPU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势头。

  (二)在检查过程中,各地国家税务局要针对不法分子(企业)的作案手法和作案主要特点,对以下情况予以重点检查:

  1.CPU经营企业税负率明显偏低的。

  2. 企业报关出口CPU目的地为“香港”,特别是通过陆路运输经深圳口岸报关出口至“香港”的。

  3.出口企业经营CPU收入异常增长,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4.货物流动方式不合理。如出口企业一方面进口CPU,另一方面又将CPU返销出口至香港等地的;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CPU在国内市场有退货或维修记录的;或经核对出口企业的CPU出口数量与供货企业提供的CPU数量,发现交货数量不一致的,尤其是交货方式不是由供货企业直接发运至出口口岸,而是在各地电脑城等交易场所交货的。

  5.资金运转情况异常。为逃避税务机关检查,并为后续的虚假结汇聚拢资金,不法分子(企业)一般要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国内销售CPU的货款,不会记入企业正常的销售收入,大额资金账外异常流动的情况非常明显。

  具体检查方案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相关内容。从上海、浙江等地已查办的经验看,查清“出口”CPU真实的“货物流”情况,是实现案件突破的重要方面之一。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线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及时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告。对检查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国家税务局也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予以督办、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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