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1995年1月24日 国家建材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建材各级各类学校教学中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建材的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设立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学成果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建材局人事教育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三等,颁发国家建材局教学奖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最高奖励额不得高于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三等奖的奖金额。
第七条 获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奖金,从国家建材局事业费中支付。
第八条 凡申请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国内或行业内先进水平;
(二)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意义重大,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验证;
(三)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四)申报国家建材局教学成果奖项目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