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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7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证上〔2009〕20号)



各上市公司:

  为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明确对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和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9.2条的规定,现就《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七)项、13.3.2条第(二)项、13.3.4条、13.3.8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

  二、提供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三、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或《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四、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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