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除外)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五、上市公司发生
《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意见并公告,同时刊登股票交易存在实行其他特别处理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当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期间,应当每月至少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纠正进展情况。
七、上市公司已消除
《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已消除,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撤销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的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收款凭证等证明提供资金事项已消除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纠正,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撤销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的申请;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解除担保协议等证明违规担保事项已纠正的证明文件;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